【案例苑】
●案情:小李是就讀于某中學的初三年級學生,一次體育課上,他在練習一項球類中考體育項目時摔倒受傷。小李及其監(jiān)護人主張其受傷時任課教師正在處理其他同學之間的糾紛,沒有對正在練習的他進行指導和保護,存在缺席行為,因此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而對學校提起訴訟。
●判決: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該中學是否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這需從以下幾個方面考量:一是課程的設置是否合理,二是學校的場地設施是否存在缺陷,三是學校在安全教育和管理中是否存在失職,四是學校的應急處置是否及時妥當。小李在課上練習的項目系中考項目,對于初三學生來說危險性并不顯著。本案事故發(fā)生時學校的運動場地及運動器材等設施均不存在缺陷。事故發(fā)生時,任課教師正在處理其他學生間的糾紛,并非離崗離職。任課教師亦進行了課前安全教育,且事故系瞬間發(fā)生,教師在場亦無法提前發(fā)現(xiàn)危險或及時予以阻卻。本案事故發(fā)生后,任課教師第一時間撥打120急救電話、及時通知小李家長、陪同小李前往醫(yī)院檢查、墊付部分醫(yī)療費用。綜上,法院認為該中學已盡到了相應的教育、管理職責,判決駁回小李的全部訴訟請求。
●說法:民法典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也就是說,如果校方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那么就從損害事實的本身推定校方有過錯。但小李作為初中生,已是心智漸趨成熟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于事物已有相當程度的認知和判斷能力,對于危險事物也有一定的預防和控制能力。如果仍然適用上述過錯推定原則,對于教育機構而言責任太重,不利于平衡保護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合法權益以及維護教育機構的正常教學秩序和管理秩序,甚至會導致學校等教育機構減少學生體育活動、勞動實踐,反而不利于學生的成長。因此,如果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及其監(jiān)護人不能舉證證明校方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則校方不承擔侵權責任,不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光明日報記者陳慧娟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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