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我們也不知道這兩萬元有沒有還,直到信用社把我們起訴了,才知道臧林峰沒把這兩萬元還給信用社”,鮑加付的兒子稱。
鮑言革家屬稱,被起訴后,他們曾拿著臧林峰寫的收條找到南魯鎮(zhèn)信用社負責人,“他們說這兩萬我們不用管了,他們幫我們往上報”。收到傳票后,鮑言革及鮑加付又找到信用社負責人,對方稱,“法律程序得走,但你們放心,不找你們要錢”。但鮑言革不久就收到了法院的執(zhí)行通知書,讓其償還剩余的兩萬元貸款。
李園村村民李福光的情況和鮑言革相似。2011年10月份,因生意需要,他通過臧林峰在南魯信用社申請了30萬元的貸款,2012年他還了20萬元,幾天后,臧林峰催他還另外10萬元,“那天我到時信用社已下班,在二樓的辦公室找到了臧林峰,他說讓我把錢給他就行了,他次日上班替我還,我把錢給了他就走了”。
但到了2013年4月,李福光接到了信用社的催款電話,讓其還10萬元貸款,他就又找到臧林峰,“他說當時臨時用我的錢周轉了一個周期,還沒來得及給我還,讓我不用擔心,他給信用社說一下”。
臧林峰給李福光寫的“收條”顯示,“今收到李福光現金壹拾壹萬元整(含利息,記者注)。收款人:臧林峰”,落款日期是2013年4月15日。
半年后,李福光又接到信用社催款電話,他再次找到臧林峰,“他說挪用我的還款去還了別人的貸款,還沒周轉過來”。臧林峰又給李福光寫了個書面說明,稱“今挪用李福光貸款10萬元整。使用人:臧林峰”,落款時間為2013年10月17日。
此外,南魯鎮(zhèn)李樓村村民李保收貸款15萬元,通過臧林峰提前還款3.9萬元被截留;李園村村民李全印貸款20萬元,通過臧林峰還款20萬元,有10萬元被截留。
記者核實到的上述10筆貸款中,共計99.9萬元被臧林峰截留或挪用。多名村民表示,臧林峰并未向他們承諾允許其使用貸款會有什么好處,“不但不給我們利息,還要我們還多貸的款的利息”。
挪用他人貸款充“壞賬”
2014年9月份,閆乾坤等多名貸款村民已聯系不上臧林峰,便到成武縣公安局報警。幾天后,閆乾坤得知成武縣農商行已向警方報案,指控臧林峰涉嫌違法發(fā)放貸款,臧林峰已經被刑拘。
成武縣公安局經偵大隊辦案民警接受京華時報記者采訪時稱,2014年7月7日,原南魯鎮(zhèn)信用社工作人員帶著村民劉啟平的貸款手續(xù)來到縣公安局報案,稱臧林峰在擔任客戶經理期間違反貸款發(fā)放規(guī)定,不認真調查貸款人的償還能力和保證人的擔保能力,編造借款人、保證人虛假資信等情況,給縣農商行造成重大損失,警方隨即對此立案調查。7月11日,臧林峰被刑事拘留。
辦案民警介紹,他們主要針對農商行報案稱臧林峰未按規(guī)定核實貸款人、擔保人資質的問題進行調查,發(fā)現臧林峰對其發(fā)放貸款的部分貸款人、保證人的資質未進行核實或核實不準確,他們于8月6日提請檢察院逮捕臧林峰,檢察院于8月15日以事實不清、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為由不予批捕。警方于8月16日按規(guī)定對臧林峰變更強制措施為監(jiān)視居住。2014年11月,警方曾向成武縣檢察院提交起訴意見書,但檢察院未支持起訴。2015年2月,警方對臧林峰解除監(jiān)視居住,“目前來看,對他的調查也只能到這里”。
該民警介紹,對于貸款被匯入貸款人賬戶之后被臧林峰使用的情況,屬于貸款人與臧林峰之間的私人借貸關系,農商行向貸款人追償后,貸款人可再向臧林峰追償。對于閆乾坤所稱的其掌握的錄音,該民警稱,他們曾多次找閆乾坤要該錄音,但其始終未能提交。
另據知情人介紹,臧林峰被抓后曾向警方供稱,為了不能出現非應計貸款和利息,他用劉啟平的30萬元貸款歸還馬進秋名下的貸款,用范伯燕的9萬元歸還張先玉名下的逾期貸款,馬進秋、張先玉名下貸款的第一責任人都是臧林峰,剩余資金都用于歸還將要出現的不良貸款本金以及非應計貸款和利息。
隨著貸款陸續(xù)到期,村民們一個接一個被成武縣信用聯社告上法庭。這些村民認為身為客戶經理的臧林峰,以信用社內部利息及貸款周轉需要為由使用他們的貸款,理應屬于臧林峰的職務行為,自己并未全部或部分使用這筆貸款,因此拒絕償還。
記者在南魯鎮(zhèn)走訪了解到,鮑樓村、西李樓村等多個村莊的多名貸款人因未執(zhí)行法院的還款判決而被法警抓走,有的村民在交了一部分貸款后獲釋,后因未能還清再次被抓。這些村民均通過臧林峰貸款,貸款情況相似。村民們反映,他們統(tǒng)計到的有10多個人、100多萬,還有很多人因不愿還款擔心被抓而離家出走,也有人認倒霉把貸款還了。
5人因逾期拒繳案款被抓
鮑樓村村民鮑加全2015年8月被判償還9萬元貸款。鮑加全妻子李玉琴稱,法警到他們家抓捕鮑加全之前,他們家不知道鮑加全已被告上法庭,未曾收到法院傳票,也不知道何時開的庭。
李玉琴介紹,今年4月的一天凌晨,20余人到其家中搜尋鮑加全,鮑加全當時正在外地做生意,此后再未敢回家。8月10日,鮑加全聽說多名村民要進京反映情況,便回到成武縣,未及與家人見面,就和其他10人一起坐火車進京。
此前,多名貸款人已多次到縣信用聯社、縣公安局經偵大隊、縣信訪局、菏澤市信訪局及銀監(jiān)會、山東省信訪局、山東省銀監(jiān)會反映情況,但都沒有結果。
8月11日上午,11人抵京后到國家信訪局遞交了材料,隨后被成武縣政府人員勸回。
8月13日中午12點多,一行人上了一輛15座中巴車,經過近10個小時的奔波后,中巴車回到成武縣,開到了成武縣拘留所。11人在拘留所等了一個多小時,核實完身份后,鮑加全、鮑言革、李保收、范伯燕、劉艷平5人被司法拘留,其余人員被允許回家。
村民認為這5人系因進京反映問題才被抓,汶上鎮(zhèn)人民法庭負責人對此予以否認。該負責人向記者介紹,這5人的案件均已判決,且他們均未上訴,逾期未繳案款,成武縣農商行已申請強制執(zhí)行。在多次下達執(zhí)行書等法律手續(xù)后,他們仍拒繳案款。8月13日,法庭接到舉報,稱該輛中巴車上有5名被執(zhí)行人,因此將車上人員帶到拘留所,核查完身份后將該5人司法拘留。對于線索來源,該負責人稱屬司法秘密不能透露。
□回應
銀行:相關問題系個人行為
現成武縣農商行南魯支行負責人、原南魯鎮(zhèn)信用社主任王忠旭接受京華時報記者采訪時稱,臧林峰系原南魯信用社客戶經理,因其于2014年新增6筆不良貸款116萬元,于2014年7月4日被解除勞動合同。
王忠旭稱,發(fā)放貸款,客戶經理需按要求對申請貸款的客戶及其擔保人進行調查,對有償還能力的客戶才能發(fā)放貸款。當時臧林峰的身份是南魯信用社的客戶經理,給符合借款條件的客戶辦理貸款手續(xù)是其職責。
王忠旭稱,客戶申請的貸款批下來后,由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證及本人銀行卡到柜臺辦理貸款入賬手續(xù),信用社將貸款資金以轉賬方式存入借款人本人提供的銀行卡賬戶,并由借款人在“貸轉存憑證”上簽字確認,貸款資金入賬后由借款人自主支配使用。還款時,借款人可將資金存入其名下個人賬戶由系統(tǒng)扣劃,也可由借款人持現金到柜臺當面歸還,柜員當面打印還款通知單交還款人,還清貸款本息的還將退還借據。
他表示,貸款到期后,借款人或者保證人如果不履行還款義務,信用社將依法訴訟、依法清收,誰承貸誰還款,誰擔保誰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我從來沒有讓臧林峰或其他職工用客戶資金作為信用社內部周轉,誰借款誰還本付息,也用不著周轉”。對于閆乾坤提供的錄音中,臧林峰稱他的行為經過主任同意一事,王忠旭回應稱,“臧林峰的錄音、收條、借條之類的問題,屬于其個人行為。如果臧林峰截留村民的貸款或還款資金,屬犯罪行為,我將向總行匯報,移交公安立案查處”。
法院:抓人屬正常執(zhí)行程序
汶上鎮(zhèn)法庭庭長魏震良接受京華時報記者采訪時稱,成武縣信用聯社向他們起訴后,他們已依照法律程序通知所有被告人到庭參加訴訟,并發(fā)放舉證通知書,告知被告人有舉證反駁對方的責任,“當事人沒有證據或者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魏震良稱,被起訴的貸款被告人中,90%以上都沒到庭應訴。部分受訪村民表示,他們沒收到開庭通知,對此,汶上鎮(zhèn)法庭負責人稱,他們對所有案件都履行了法定告知程序。另有部分村民認為自己沒用錢就不需要還款,故未到庭。
魏震良稱,“按照法律規(guī)定,拒不到庭應訴的,視為自動放棄部分訴訟權利,可以缺席審判”。他表示,如果村民認為自己沒拿到錢、不應該還款,可以在法庭上提交相應證據,經審查如發(fā)現其中有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的,法院將把有關案情移交給公安機關偵查。但因大部分貸款人未到庭應訴,也未提交相應證據質證,法庭只能根據信用社在庭上提交的證據審判,“有的村民提交的是臧林峰個人簽字的借條,這種情況屬于私人借貸行為,并不影響信用社向貸款人主張還款權利”。他稱,他們對拒不繳納案款人員的抓捕屬正常履行執(zhí)行程序。
成武縣法院副院長周生勇接受記者采訪時稱,貸款村民如不服汶上鎮(zhèn)法庭的判決,可以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之內提起上訴,錯過上訴期后,可以在6個月內提出申訴,如申訴期也已錯過,可以向檢察院民刑科提交能夠充分證明原判有誤的證據材料,經檢察院審查后,做出是否支持其抗訴的決定。但新的司法程序啟動之前,原判決仍然有法律效力。
8月26日,記者多次撥打村民提供的臧林峰手機,均提示空號。成武縣農商行南魯支行負責人稱,他們也無法聯系上臧林峰。記者從汶上鎮(zhèn)法庭獲悉,臧林峰曾因借民間高利貸未能償還被司法拘留,但法庭未透露其具體借貸時間及金額、拘留時間等細節(jié)信息。
京華時報記者懷若谷發(fā)自山東成武京華時報記者懷若谷攝
(責任編輯:盧相?。?/p>